(一)立遗嘱公证时,遗嘱人首先要确保自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独立地做出财产处分安排等决定。例如,一个精神正常、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遗嘱公证相关事宜。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如果遗嘱人是受到胁迫、欺骗等非自愿情况下做出的遗嘱安排,那么这样的遗嘱是不符合要求的。比如,有人威胁遗嘱人如果不把财产留给自己就对其进行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在遗嘱涉及子女等相关人员利益分配时,虽然子女签字盖章不是必须的,但如果能让他们知晓并同意遗嘱内容,并且在遗嘱中注明,可减少后续纠纷。例如在遗嘱中明确说明某个子女知晓并同意将某部分财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这有助于在遗嘱执行时减少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