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要保留好所有与治疗相关的票据,如挂号单、检查报告、药品清单等,以便准确计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这些费用都应纳入赔偿范围。
(二)误工费:确定误工时间,一般可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诊断证明等确定。对于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明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同时,要根据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四)残疾赔偿金:
1. 对于城镇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八级伤残系数为30%。如果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对于农村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上述同样的计算方法计算残疾赔偿金。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要确定被扶养人的人数、年龄、与受害人的关系等情况,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六)交通费:保留好与就医、复查等相关的交通费用票据,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的营养期限和营养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