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认购书明确约定需要盖章才生效,那么严格按照约定执行,未盖章的情况下,认购书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该认购书的约束,任何一方不能依据此认购书要求对方履行相关义务。
(二)当认购书没有约定必须盖章才生效,且双方当事人就认购书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例如一方已经签字,另一方虽未盖章,但已经开始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主要义务,像收受定金这类行为,此时认购书可能被认定为已经生效。因为这种履行主要义务的行为,可以视为对认购书的认可和接受。
(三)在判断认购书是否生效时,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是否存在特殊的交易习惯,某些行业或地区可能有特定的交易方式和习惯,这些习惯可能影响认购书生效的认定;另外,是否有其他足以表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也很关键,比如双方的沟通记录、相关的行为表现等,这些都可以辅助判断双方是否有达成认购协议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