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
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且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对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则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
如果是七级至十级伤残,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七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所说的本人工资同样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青岛市在此基础上明确了相应的补助金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