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被拆迁房屋性质至关重要。若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1. 拆迁补偿款一般仍归一方个人所有。因为婚前财产通常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其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在性质上一般也归个人。
2. 但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以及因拆迁获得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费用,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婚后房屋的增值可能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因素有关,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费用也是在婚后产生的与房屋拆迁相关的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因拆迁产生的一些补偿费用,可能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二)若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1. 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共同财产在拆迁后转化的补偿款,其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时,若无特殊约定,通常均等分割。这体现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
3. 若一方对被拆迁房屋贡献较大,比如在建造、修缮等方面投入较多资金或劳力,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具体分割比例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多种因素,由法院判定。
法律依据: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进行分割,一方对共同财产贡献较大的,可以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