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涵盖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正常收入部分,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正常生活,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支付,不能随意降低或克扣。
工伤职工应及时向单位说明自身的工伤情况和停工留薪期的需求,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准确核算和发放工资福利待遇。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
如果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要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确认需要后,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30%支付。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配合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程序,以便顺利获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