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工伤待遇与第三者赔偿兼得的一般情况。在我国,通常情况下工伤待遇与第三者赔偿是可以兼得的。当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同时该伤害又是由第三者侵权导致时,职工既可以依据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待遇,比如获得医疗费报销、伤残津贴等;又可以基于侵权关系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像在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形下,向肇事方索赔。这样能更全面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二)注意医疗费部分的特殊情况。对于医疗费,如果职工已经从第三者处获得了足额赔付,工伤保险基金一般不会再重复支付。因为医疗费是用于弥补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不能重复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