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包括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等相关事宜都已清晰明确,这种情况下车辆就可以正常放行拿出。因为此时事故相关问题都已得到妥善解决,不再需要对车辆进行额外管控。
(二)要是肇事车辆是因检验、鉴定等目的被扣押,那么从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算,五日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通知当事人来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对自身财物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遵循法定程序,在完成必要的检验鉴定后及时归还相关财物。
(三)若肇事方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证金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且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也能够提前领取车辆。这是在确保事故后续处理有一定保障的前提下,给予肇事方一定的便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