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已经达成和解,确实通常不需要再提交答辩状。因为和解意味着双方已经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会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来处理,不再是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对抗状态,所以也就无需再通过答辩状来回应、辩驳原告的起诉状。
(二)但如果和解协议未能履行,案件恢复诉讼程序,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提交答辩状。若之前未提交,且诉讼进展到需要明确阐述自身观点的阶段,比如原告提出了新的主张或者证据对己方不利等情况,那可能就需要补充提交答辩状,清晰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在已确定和解的情况下,开庭主要是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等相关事宜,一般不需要答辩状。此时开庭的重点在于确认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而不是双方进行激烈的诉讼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是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无需再进行诉讼对抗性质的答辩。当和解协议无法履行,诉讼程序恢复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包括是否提交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