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女方无工作且无收入来源,男方确实负有扶养义务。男方应在自身经济能力范围内,为女方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比如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满足女方合理的生活需求等,确保女方的基本生活能够正常维持。
(二)对于社会保险中以个人自愿参保为原则的保险,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男方虽无法定必须承担缴费的义务,但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比如,若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女方经济困难,双方可以协商由男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以保障女方的相关权益。
(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女方因生育等家庭原因暂时无法工作,男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女方使用共同财产缴纳保险费用是合理的,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支配共同财产时,也应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不能过度浪费或不合理使用。
(四)若双方离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约定,保险费用的承担问题就需依据具体的约定或法院判决来确定。比如,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费用由某一方承担,那么就应按照协议执行;若没有约定或者对约定存在争议,则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明确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