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主张股权转让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首先要明确具体违反的法律法规内容。比如转让过程中若未按公司法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要收集能证明这一情况的证据,如相关会议记录缺失、未向其他股东通知转让事宜等相关材料。
然后分析该违反行为对股权转让的实质性影响,整理好相关论证思路,以便在后续诉讼或仲裁中清晰阐述。
(二)若主张股权转让因存在欺诈、胁迫手段而无效:
受欺诈、胁迫方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欺诈、胁迫事实存在的证据。例如,有关于欺诈方虚假陈述的聊天记录、书面承诺等;对于胁迫,可收集威胁的录音、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
同时,要证明自己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股权转让,比如提供当时的心理状态说明、周围人对自身状态的见证等。
(三)若主张股权转让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要收集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勾结的证据,比如双方秘密沟通的记录、异常的交易安排等。
还要有能够证明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材料,例如其他股东因此丧失权益的证明、公司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相关证据等。
(四)若主张股权转让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需找出能证明非法目的存在的证据,像为逃避债务进行虚假股权转让,可收集公司债务情况、虚假转让前后的财务状况变化等材料。
分析股权转让行为与非法目的之间的关联,在诉讼或仲裁中清晰说明其虚假性和非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