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员工及其相关方的权利:要是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申请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伤残等级等情况。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赔偿范围及数额确定:
赔偿范围涵盖了医疗费,也就是员工因工伤治疗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根据护理的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支付;若构成伤残,还有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标准支付;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具体赔偿数额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员工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比如医疗费根据实际支出票据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员工原来的工资水平和停工留薪期时长计算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