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按照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算,在这个日期确定后的五日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去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车主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领取手续,准备好相关的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
(二)要是经通知后当事人三十日都没有去领取车辆,之后经过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然不领取的,交警部门就会依法对扣留的车辆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车主如果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领取,应提前与交警部门沟通说明情况,避免车辆被依法处理。
(三)当因为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时,一般扣留时间不会超过三十日。如果情况比较复杂,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是可以延长三十日的,但前提是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主在此期间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以便尽快完成证据收集,使车辆能够早日解除扣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