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临时工与雇主是雇佣关系时:
1. 护理费的确定因素: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
2. 护理人员有收入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那就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计算护理费。比如护理人员平时有正常工作和收入,因照顾受伤的临时工而耽误了自己的工作,就按照其误工损失来计算护理费。
3.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情况: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护工的,就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例如当地同等级别护工每天报酬是200元,那护理费就按这个标准算。
4. 护理人数:原则上护理人数为一人。不过要是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就可以参照这个意见来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比如医疗机构根据临时工的伤情,认为需要两人护理,那就按两人计算护理费。
5. 护理期限:护理期限要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候为止。比如临时工受伤后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和护理,能够自己穿衣、吃饭、洗漱等,生活可以自理了,护理期限就截止到这个时候。
(二)当临时工所在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且经认定为工伤时:
1. 支付主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2. 支付标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比如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临时工每月护理费就是5000×50% = 25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