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计算,需凭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再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明确具体数额。
(二)误工费方面,依据受害人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算。误工时间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为准。
(三)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及期限来确定。
(四)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转院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六)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并结合伤残情况确定。
(七)若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