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受伤,营养费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后,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产生营养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三期包括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限,鉴定完成后再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营养费=营养期乘以日需营养费
如:小王车祸后入院治疗,医生要求治疗期间加强营养。假定治疗了15天,每日营养费用20元,则小王可主张300元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就这条规定来看,需要从3个点来考虑营养费的问题:
一、具体案件中是否支持营养费根据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伤一方主张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包括了营养期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写明需加强营养;
(3)体现了需要加强营养的就诊病历。
二、营养期间的确定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须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营养期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根据住院时间或医嘱意见确定;
2、可参考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比如某鉴定意见写明营养期为60-90日,则受伤一方可按90日主张,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此期间酌定,比如法院可以酌定为75日。
三、营养费计算标准由法院酌定
目前法律上对营养费以什么标准计算并没有统一规定。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在9-10级的判例,发现营养费计算标准从每日20元到100元不等,且以50元以下居多。
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有两个特点:
一、有的地方,一段时间内本地法院的判决尺度相对统一,比如某一省市一段时间内裁判的计算标准基本为30元/日;
二、有的地方本地的各法院判决尺度不一,比如北京市近几年不同区的法院计算标准也不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分年龄进行计算:
1、(60周岁以下)=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4周岁)=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75周岁以上)=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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