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赔偿金计算方面:要明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如果伤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从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然后乘以10%(十级伤残系数)得出伤残赔偿金数额;要是伤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计算年限就减少一年,再乘以伤残系数;若伤者年龄在七十五周岁以上,就按五年计算后乘以伤残系数。
(二)医疗费赔偿: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保留好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这些都是赔偿的依据。
(三)误工费确定:需要确定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护理费计算:要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五)营养费确定: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具体数额,比如医疗机构建议加强营养,给出了大概的营养期限或者营养品类别等,都可以作为计算营养费的参考。
(六)交通费赔偿:以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要保留好相关的交通费用票据,比如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等。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伤残一般在3000 5000元左右,具体数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