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劳动关系:要申报工伤,首先得确定存在劳动关系。这不仅包括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劳动关系,还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比如,虽然没签合同,但实际在单位工作,接受单位管理,单位也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也算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1. 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在单位安排的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上的事情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比较常见的能认定工伤的情况。例如,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受伤。
2. 工作时间前后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做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时受伤也能认定。比如,上班前在车间准备生产工具时受伤,或者下班后清理工作现场时受伤。
3. 履行工作职责受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符合工伤申报条件。例如,保安在值班时制止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而受伤。
4. 患职业病: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患上了职业病,比如长期在粉尘环境下工作导致的尘肺病,也可以申报工伤。
5. 因工外出受伤或失踪: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例如,员工出差期间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6. 上下班途中特定事故受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比如,员工在上班路上被机动车撞伤,且交警认定员工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三)排除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如果是因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导致伤亡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醉酒后在工作场所闹事受伤,这种情况就不能申报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