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应先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业主仍不支付,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物业服务人就建筑物同一部分产生的债权,在建筑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清偿债务时,有一定范围内优先受偿权,但通常不能优先于依法设立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三)抵押权依法设立且经登记等法定程序,法律效力较强,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物业费债权一般不能突破其优先顺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