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劳动关系
要申请工伤鉴定,首先得明确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不仅包括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涵盖事实劳动关系。比如,虽然没签合同,但职工实际为单位工作,接受单位管理,单位也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也算存在劳动关系。
(二)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1. 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伤: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规定的工作场所里,因为工作上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例如,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受伤。
2. 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做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比如,上班前在车间检查设备准备开工时受伤,或者下班后清理工作现场时受伤。
3. 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例如,保安在维护单位秩序时被不法分子打伤。
4. 患职业病:如果职工因为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患上了职业病,也可以申请工伤鉴定。比如,在粉尘环境中工作多年患上尘肺病。
5. 因工外出受伤或失踪: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例如,销售人员出差洽谈业务时遭遇车祸受伤。
6. 上下班途中受伤: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比如,职工骑电动车上班,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且交警认定职工承担次要责任。
(三)注意申请时间
1. 单位申请时间:发生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