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一年的婚姻生活后离婚时,彩礼的处理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通常来讲,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时,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彩礼应返还;其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彩礼也需返还;其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样可要求返还彩礼。
就生活了一年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在这一年中已经共同生活,一般来说彩礼是不予返还的。然而,如果因为给付彩礼而使得给付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那么依然可以请求返还部分彩礼。具体到返还的比例等问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全面考量各方的因素,然后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判决。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彩礼的数额大小、生活困难的程度等,这些因素都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