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生活两年没领证彩礼要退吗
在同居关系持续了长达两年且尚未领到结婚证书的情况下,是可以考虑退还彩礼费用的。
若特定案件中确实存在着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在双方都没有落户备案结婚手续;
其次是双方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但是在婚姻生活实际相处过程中却没有真正开始共同生活;
再者便是在婚前馈赠过程中造成了赠与人经济状况陷入困境,此时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将毫无疑问地支持受送方要求归还彩礼的请求。
然而,若是后两种情况的话,我们则应该把它们作为双方解除婚约才能够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来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考虑各种因素: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时应适当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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