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才能够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992年)指出这种情况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浙江高院民 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规定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般可予支持。
迷径指向
有侵害才有赔偿,对于欺诈性抚养诉讼纠纷中,欺诈方侵害了被欺诈方的财产权,即支付的抚育费、教育费等,被欺诈方要求返还,最高院的《复函》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浙江省高院的解答也没有界定,但从解答的文义来看,应当包括全部抚养期间。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进行举证。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酌情确定。尤其指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规定处理,该个规定对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所以,吴先生在盛女士拒绝返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来保证相应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