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限定侧重违约金的赔偿性,同时有限制地认同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商定应当估计到另一方违约可能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失,而不得商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的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权相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事实上损失大体相当。对于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又限定“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事实上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