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对于可以承担行政复议职能 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依照本法规定的审查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审查申请,如果属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由本机关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依法处理。合法的,通知当事人该依据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