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浙江省涉及误工费计算的情况,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在计算误工费时,需要准确核算自己实际减少的收入。比如,平时每月工资5000元,因受伤误工期间单位只发放了基本工资2000元,那么实际减少的收入就是3000元,误工费就按照这个实际减少的金额来计算。
(二)要是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首先看能否提供证据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例如,从事个体经营的,有近三年的经营账目、纳税记录等能反映收入情况的材料,就按照这三年平均下来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
(三)如果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像在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普通劳动者可以依据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行业的平均工资数据来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比如从事建筑行业的劳动者,就参照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