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赔偿标准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明确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在计算时,要准确核算这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数额,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比如,如果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是5000元,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7 = 35000元。
(二)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雇佣关系的情况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4个月的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8个月的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要获取准确的赔偿金额,需要关注青岛市每年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假设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6000×4 = 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6000×8 = 48000元。
(三)关于医疗费:
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赔偿。这就要求保留好所有与治疗相关的费用凭证,比如病历、诊断证明、药品清单、检查报告以及各类收费票据等,以便准确计算和主张赔偿金额。
(四)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受伤前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正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例如,员工受伤前月工资8000元,停工留薪期3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就是8000×3 = 24000元。
(五)关于护理费:
根据护理等级和市场护工价格等确定。需要根据实际的护理需求和市场行情来计算护理费。如果请了专业护工,要保留好相关的服务合同和费用支付凭证;如果是家人护理,可以参考市场护工价格来主张护理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