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 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
另一种情况是,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但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与编造的招投标“事实”相应的 “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因当事人相互配合以编造文件的方式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指 “黑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黑合同”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个具体案例的实证分析
下面,笔者将结合在前文提及的T公司诉W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作进一步的解析。
案情:N市私营企业W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车间、仓库三项工程。2003年1月,W公司对办公楼工程进行了邀请投标。六家公司参与投标后,中标的Z公司悔标,对工程款报价过高而未能中标的T公司表示愿意以报价第二低的Y公司的报价承接该工程,W公司遂将该工程发包给T公司施工,并于2月28日签订了办公楼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之后,T公司向W公司提出,工程队伍和设施都进驻了,为节省成本,干脆把车间工程一并发包T公司施工得了。于是,W公司又将车间工程发包给了T公司施工,并于2003年3月20日签订了车间工程建设施工合同。2003年6月,W公司将仓库工程发包给H公司建设施工。之后,W公司与T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仓库的合同(作为合同附件的工程清单中反映的办公楼和车间工程价款分别比之前签订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和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高出100万元),并将表明以三项工程为内容进行招投标的相关文件一并报招标办备案,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对此,T公司向W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仓库的合同仅供办理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备案的招投标文件,仅用作向招标办备案以办理手续,不作他用。三份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都是“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已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因工程款结算,双方发生纠纷,T公司以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和仓库三项的备案合同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W公司支付办公楼和车间工程施工的工程款。而W公司则主张:备案合同仅仅是为了备案以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签订的,其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备案的招投标材料也是编造的,W公司并未以三项工程为内容进行过整体招投标;双方之所以要签订工程款高于实际履行合同的备案合同并编造招投标材料备案,是因为N市建委要求对房地产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并反对低价中标;法院应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办公楼施工合同和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为支持自己的主张,W公司提交了T公司出具承诺书,以及N市建委要求房地产项目推行全面招投标并反对低价中标的文件,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