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工伤骨折不能自理期间,职工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所有必要医疗费用都应得到赔偿。这些费用应当是合理且与工伤治疗直接相关的,比如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职工要注意保留好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以便后续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申请赔偿时作为凭证。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在此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但要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这个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职工要关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如果单位少发或者不发,要及时与单位沟通协商,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护理费: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那么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是根据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来确定支付标准的,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对应的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应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确保自身应得的护理费能够得到合理支付。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会产生相应的伙食费用,这部分费用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具体的补助标准一般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可以向单位或相关部门了解清楚当地的标准。
(五)伤残补助金:如果工伤骨折构成伤残,职工还会有相应的伤残补助金等赔偿。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经过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职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伤残鉴定,以保障自己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