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程中被动放弃,在刑法上,认定为犯罪未遂。其有别于犯罪中止。
一、犯罪未遂
1、《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比既遂犯轻些,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二、犯罪中止
1、《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犯罪未完成的原因,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
1、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为犯罪中止。具体的表现有: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等原因,而本人主动放弃。如,A在准备杀害C之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2、因客观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完成的,为犯罪未遂。比如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等。如,B在杀害C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C高呼救命而被人发现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使犯罪行为继续,被迫放弃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