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种第三人如同原告。要是收到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不来开庭,或者在开庭过程中没经过法庭允许就中途走了,这种情况就会被当作撤诉来处理。
(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有权强制其到庭。由于其和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院通常希望其参与庭审把事实弄清楚。即便其没有正当理由不来,也不影响案子正常审理和判决。不过第三人可能因为没到庭说话、提交证据,最后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这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可参照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