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退彩礼相关内容如下: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考量因素
1. 共同生活时间:未领证且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极短(3个月以下),可能判决女方全额或大部分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1年以内),法院会结合彩礼金额、用途及双方经济状况,酌情判决部分返还;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如2年以上),法院通常倾向于不支持返还彩礼,但存在彩礼金额过高且明显超出男方经济能力等例外情况除外。
2. 彩礼使用情况:若彩礼已用于购置房屋、家庭开支等夫妻共同生活,可能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一般不会要求女方全额返还;若彩礼被女方个人私自留存或未合理使用,法院可能倾向于支持男方的返还请求。
3. 双方过错情况:因男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般不予返还,确因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女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4. 孕育子女情况:若双方已生育子女,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可能大幅减少返还比例或不予返还,以保障女方及子女的权益。
5. 当地风俗习惯:部分地区对彩礼返还的民间约定可能影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