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的人员得了重病,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保外就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适用情形
-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身患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像晚期癌症、严重心脏病、急性重症肝炎等,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或者患有严重慢性疾病,如慢性肾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等,长期医治无效的可以保外就医。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种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不适用情形
- 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如某些暴力性犯罪且有再次危害社会可能性的罪犯。
- 自伤自残的罪犯:通过自伤自残来试图逃避刑罚执行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 特定犯罪且病情不符的罪犯: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审批程序
- 提出申请: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 病情诊断:监狱、看守所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组织对其进行病情诊断,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
- 审查与公示:监狱、看守所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除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等材料,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决定与通知:批准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