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它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因此,除非合同违犯法律法规,第三人一般不能主张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这样,原告若进行合同之债的起诉,则没有诉权,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原告可以进行侵权之诉,其依据便是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据此,如果第三人认为他人之间的合同侵害其利益的,应该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且只能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不能起诉,将没有人在第三人利益受侵害的情况下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程序的动力,该条文的有关内容将形同虚设,成为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