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条件
发包方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其
一、承包人明示或默示毁约;其
二、承包人履行迟延,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完毕;其
三、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其
四、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条件
发包人不履行下列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其
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其
三、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延伸:
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学者多认为该条立法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根本违约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