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不同层级之间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