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
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可以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作出判断,这里不作罗列。对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以及是否正确行使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进行审查。本条是专门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点的确定提供几种判断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房屋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