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你提出的签订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是这样的,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应视备案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但实际经过招投标程序并进行备案的合同进行区分。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应认定备案的中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实际也未进行招投标的,应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出于向国土部门备案登记需要,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偷逃应纳税费而拟定的合同,该合同规避了正当的纳税义务,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