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源于西方的刑事恢复理论,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在调停人的主持下就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加害人刑事责任处理的诉讼活动。刑事和解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和重建。对被害人而言,能因此获得加害人的自愿赔偿和真诚道歉,财产受到的损失得以补偿和救济,身心受到的摧残受到慰藉与抚平。对加害者而言,因对被害人自觉进行经济赔偿和忏悔,对其行为加以救赎,再犯的社会危险性降低,同时因刑事和解未受到法律的追究或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为其重返社会建立正常的社会人际关系铺平了道路。刑事和解体现了“由个人解决冲突”的价值理念,使得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再是刑罚与服从,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