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人事局办档案托管的时候把这份放档案里了,现在我手中只有几张复印件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依据是劳动合同法50条第3款
如果你要再签约,可以凭借原劳动合同上约定的终止期限和单位出具的终止证明向新单位表明你现在没有同时和其他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在实践中能证明这点就不会影响再签约了
但是单位一定要看证明原件的话确实很麻烦,人事局调档案是可以但是远不如口头上说的那样想去就去.个人的建议是就你闲着手头的复印件,想办法让人事局或者原单位在盖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红章或者在手写的字样上盖上公章,这样复印件的效力就和原件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