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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一份建设工程备案合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笔者通过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分析及研究,总结出以下几点内容。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更是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力保证。那么修改一份建设工程备案合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笔者通过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分析及研究,总结出以下几点内容,以期抛砖引玉,为大家修改建设工程备案合同时提供绵薄意见: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依据是什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该办法还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建设工程备案合同中不能出现哪些内容?
1、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禁用工程质量达到市优、芙蓉奖、省优、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市优、芙蓉奖、省优、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
2、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标准不按规定支付的,禁用设置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或设立暂缓条款,(湘建价[2009]406号)。
3、工资标准低于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
4、禁止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或建设单位一时资金不能到位,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条款。
5、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
6、采用不平等条款转移风险。合同价包括所有风险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强行采用包干价。 如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机械、材料价格上涨等遇变化时均不调整,但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风险费率的;没有约定土建、市政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安装、装修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湘建价[2008]2号)
7、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继续使用定额计价法,不执行消耗量标准的(湘建价[2007]236号):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方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8、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完毕时间的(省长令192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9、合同没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又不提供担保的(湘建价[2007]423号)。
10、劳保基金不按规定计取的。 1
1、工期设置低于国家定额工期20%以上,又无赶工措施费的。 1
2、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承包人承担的(湘建价[2009]406号)。 1
3、单次设计变更或签证50万及以上不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的(湘建价[2013]180号): 隐蔽工程的单次变更或签证经发包人确认增加造价50万元及以上者,在实施前3日之内由发包人将变更或签证资料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非隐蔽工程单次变更或签证经发包人确认增加造价50万元及以上者,在实施后15日之内由发包人将变更或签证资料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以上就是关于工程合同变更注意的问题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