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如果母亲没有不宜抚养的情况,尽量展现自己能给予孩子细致的照顾,如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能亲自陪伴孩子成长等。若母亲存在不宜抚养情形,就收集相关证据,像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明由自己抚养更合适。
(二)两周岁以上:努力证明自己在经济上更有能力,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提供孩子长期与自己生活的证据,表明改变环境对孩子不利;如果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也要提供相应材料。
(三)八周岁以上:多与女儿沟通,了解她的想法,让她愿意表达跟自己生活的意愿,同时准备能证明自身抚养条件优越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