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取保候审人来说,要时刻牢记活动范围限制,未经批准绝不要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离开,一定要提前向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耐心等待批准。
(二)日常生活中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避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