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监视居住本质。它是限制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的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并非惩罚手段。
(二)明确批捕标准。要综合考虑证据、刑罚和社会危险性等要素,满足条件才会批捕。
(三)关注案件进展。侦查进度和证据收集情况决定是否能达到批捕标准,而非监视居住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