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怀疑胎儿问题与监视居住有关时,应尽快寻找专业医学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二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后续维权提供关键依据。
(二)若确定是执行机关未依法保障孕妇合理需求导致胎儿问题,要积极准备申诉或控告材料,详细说明执行机关的不当行为以及对胎儿造成的损害。
(三)如果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虽然执行机关无法律责任,但也要妥善保管各类证据,以防之后有新情况出现可用于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