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虽无直接撤销仲裁裁决权利,但认为裁决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的部分或全部事项。
(二)在执行程序里,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进行。
(三)要是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出,且这六个月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