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外,主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线索等,争取更大程度的从轻处理。
(二)主动退赃退赔,弥补公司或单位的损失,展现出积极的悔罪态度,这在量刑时会被重点考虑。
(三)准备好能证明自身在共同犯罪中确实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材料,比如相关的工作记录、与主犯的沟通记录等,辅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从犯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