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该商品房仅限办公使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所有证件费用包括开大票的营业税、契税、测绘费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出卖方只承担办理产权证,不承担任何手续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出具了购房款收据。但被告在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涉诉土地及房屋不符合办理产权证的要求,还与原告签订合同存在恶意欺诈。原告本未提供证据。被告主张违约是引政策的变化导致的,为此被告提供了两份文件,支持此观点。被告称其以电话形式通知过原告,但未提供证据。现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无法办理,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