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在知晓无权代理且相对人恶意的情况后,要尽快决定是否追认合同。若认为合同对自己有利,就及时追认,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有效;若觉得合同会带来不利影响,果断拒绝追认。
(二)对于行为人来说,若被代理人不追认,要做好承担相应责任的准备。同时,在进行代理行为时,务必确保自己有合法的代理权,避免陷入无权代理的困境。
(三)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认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若因自身恶意导致合同后面出现问题,要承担因过错带来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