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收藏品,直接按照价格证明来确定盗窃数额。这样能快速且较为准确地认定价值。
(二)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依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就按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专业机构的评估更具权威性和客观性。
(三)特殊收藏品无法用常规方式认定价值时,要从来源、社会影响、市场交易习惯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四)收藏品灭失的,依据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等证据,结合市场同类物品价格合理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